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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25号 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公告

公告2008年第25号
2008-04-09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25号 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3 年 4 月 10 日 发布该年度第 3 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2003 年 4 月 10 日起,为期 5 年。

2007 年 10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 2007 年第 77 号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 60 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 年 2 月 1 日,商务部收到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2008 年 4 月 9 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3 年第 3 号和 2005 年第 40 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八年四月九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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